1、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2、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3、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4、中国大陆投资者在国内不得含有(参与)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该原公司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5、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的身份证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者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材料,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7、若是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交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
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9、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10、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11、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8、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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