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前海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部分,由政府补贴。
注册前海的企业免税政策: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前海优惠可以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例如高新技术企业2免3减半等,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可享受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
税率优惠可以取最优税率;例如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前海优惠可按15%,那么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10%作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定期减半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若同时享受期限减免和15%的税率优惠,则在减半期间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即12.5%的税率。
前海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政策
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
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海深港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见网站:http://www.szqh.gov.cn/tzqh/yhzc/gsyh/)
前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商业保理类前海公司
对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务”税目,按收入额全额缴纳营业税。
前海免征收印花税的条件
集团内部成立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整合集团采购行为而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或《综合服务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对于供应链管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等采购性质的合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