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日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外汇局印发了《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批先行先试政策落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其中涉及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股权投资、跨境融资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助力区内企业发展。
允许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前海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此前,只有具备“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开展股权投资,而外商投资企业想获得“投资”的经营范围很难,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存在“申请前一年度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等非常严格的门槛限制。现实中,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拓展境内业务、再投资的需求,但受限于经营范围而难以实现。新政推出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解决了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新政有利于深圳发挥资金人才聚集优势,打造“创投高地”。
扩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
2018年2月,深圳率先获批在前海启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不仅简化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办理手续,节省了“脚底成本”,同时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截至2019年6月末,深圳前海已有71家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了该项业务,支付金额折合14.9亿美元。
此次《细则》中,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扩大至整个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并降低了企业试点门槛,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政前,试点企业需在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或为港资企业。新政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只要求试点企业无相关违规记录: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细则》提出,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在此前,只有具备“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开展股权投资,而外商投资企业想获得“投资”的经营范围很难。
现实中,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拓展境内业务、再投资的需求,但受限于经营范围而难以实现。新政推出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解决了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新政有利于深圳发挥资金人才聚集优势,打造“创投高地”。
扩大跨境融资自主选择权
此次《细则》推出跨境融资多项便利化举措,方便区内企业灵活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首先,原选择“投注差”模式跨境融资的区内企业,可重新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后者可在2倍净资产限额内借用境外资金,解决了部分企业因“投注差”过小导致跨境融资额度不足的问题。
其次,放宽企业跨境融资时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只要求提款和偿还币种一致。该举措赋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能有效解决从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地区)融资后难以提款的问题。例如,之前某深圳企业想从一家巴西机构融资,签约币种是巴西雷亚尔,由于不属于自由兑换货币,境内几乎没有银行提供雷亚尔的兑换服务。新政推出后,企业即使从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地区)融入资金,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提款货币,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选择范围。
最后,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在深圳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制。企业可以就近选择银行办理外债注销,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允许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