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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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认缴);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前海合伙企业地址同意挂靠在前海商务秘书地址)。
合伙企业注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深圳前海合伙企业注册所需资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六、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名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快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八、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九、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册备注:
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 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