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企业符合《产业优惠目录》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上海自贸区没有类似的优惠政策。对设在前海区内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5月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实行“以报代备”方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即为完成备案登记,备案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在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由企业自行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的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操作指引的出台,明确了前海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流程,将极大地推动优秀企业在前海的集聚发展。
解读:
该条款明确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优惠区域要件。只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这说明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该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类同。
第三、明确收入概念。该收入是指税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远远大于会计收入的概念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