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经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公布,并于6月起施行。《管理规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其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它还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根据《管理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
理事会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决策机构。理事是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管理规定》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实际,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