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政策方面,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
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
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支持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的有关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 58号)中“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现提出本市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意见如下:
一、市场准入方面
(一)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海关政策方面
(二)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三)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四)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以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五)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六)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三、跨境融资政策方面
(七)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八)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备注:文中所称“租赁项目子公司”,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SPV(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