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资金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委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深圳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
试点工作先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前海创新发展,逐步向全市拓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资金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二)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三)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四)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