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成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答: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
答: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答: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答: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答: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5.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5.2持有香港证监会( 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5.3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 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 名) 。
参考文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深圳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证监会表示,其报送的业务方案中未涉及8%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在华夏基金与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设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二、证券公司、保险(放心保)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券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八)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目前,主要股东可以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以及自然人。
六、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七、证券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证券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具有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
2、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八、信托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信托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最近1年中国银监会综合评级结果在3级以上;
2、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